人參簡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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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參
 
  人參人參的藥用價值被人類發現,其重要地位被肯定之後,需要量則日增。由於無計劃無止境的索求,人參資源在亂采亂挖之下遭到嚴重破壞。在人參資源日趨減少、需用量卻不斷增長的矛盾中,為滿足藥用,則必須尋求新的途徑。擺脫單純依賴野生資源,確保人參供應的最好辦法,就是變野生為家植,發展人參栽培生產事業。

人參古代中國人參栽培
  從本草文獻和歷史書籍中,可以見到人參栽培史料,與我國歷史上記載「人參生上黨」是相並行的。當上黨地區人參資源受到嚴重破壞,不能保證需求時,人參栽培在上黨地區已經開展。據《晉書.石勒別傳》記述,出生於上黨地區武鄉的石勒(274-333),在其園圃中栽有人參。「初勒家園中生人參,葩茂甚盛」。武鄉於西晉時設置為縣,位於今山西省榆社縣北。晉及十六國時代,石勒稱趙王,在歷史上較有地位,這種在自家園中栽培人參的記述是可信的。石勒出身卑微,又有行商和征戰的經歷。只有在其有一定的地位之後,對其家鄉上黨地區主產的具有奇異療效的人參,產生懷念之情,進而在其家園圃中栽培,除寄以鄉情之外,更能保證其享用。人參是多年生草本植物,至少栽培五年以上才能保證藥效,且對栽培條件要求十分苛刻,只有在較穩定的環境下,才能培植成功。石勒園中栽培的人參,應是在石勒具有相當的地位和較好的栽培條件下的產物。據此文字記載推算,中國栽培人參當始於一千六百餘年前。
  栽培人參的較為系統的資料在歷史上尚未發現,但散見於文學作品或農業書籍中的記載卻並不少見。唐代文學家陸龜蒙(?-約881)《奉和襲美題達上人參藥圃》一詩中記載了在藥圃中栽培人參的繁盛情況,說明唐代人參栽培技術已經發展到較為完善的水平。
  宋代,在欽定文齋詠物詩選中,載有大詩人蘇軾(1057-1101)《小圃人參》詩一首(陸、蘇詩的全文見「中國人參文化」部分),蘇詩中之「小圃」應是具有相當規模、專門栽培人參的藥園。詩中對當時人參栽培現狀情景交融的描述,反映出宋代對人參栽培已經形成了專門的技術,達到可以在相當大的面積上種植人參的水平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「移根到羅浮」的詩句,說明人參在羅浮山已安家落戶,這在人參栽培史上是一個創舉。
  羅浮山,位於廣東省東江的北岸,在北緯23℃∼24℃之間,涉及今增城、博羅、河源各縣市,呈東北一西南走向,長達一百餘公里。主峰飛雲頂高達1282m,是我國南方的名山之一。在博羅縣城西北,多瀑布、泉水,風景幽美,道教稱為「第七洞天」,東晉葛洪曾修道於此。前已述及,在世界範圍內公認,人參在地球上分佈於東北亞北緯33℃∼48℃之間。在宋代,我國已能把人參移到北緯23℃∼24℃間的羅浮山上栽培,這是人參栽培史上一大突破。人參在我國南方高山區的冷涼環境條件下生產,這與當代在雲南、廣西、福建等省區栽培人參獲得成功,確有異曲同工之妙。
  元代,王幀著《農書》「農桑通訣」中,在授時篇裡載有「授時圖」,圖中列有「耕參地」一項,指明耕參地應在農曆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進行,可知此書把「耕參地」視為栽培人參的重要措施。王須為元代著名的農學家和活版印刷術的改進者,字伯善,山東東平人,元貞元年至大德四年(1295∼1300)間,在旌德。永豐做縣尹時,提倡種植桑、棉、麻等經濟作物和改良農具,撰寫《農書》三十七卷(現存三十六卷),其中反映出大面積栽培人參的農事活動及其具體要求,說明元代在人參栽培技術上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。
  明代,上黨地區已無人參可采。李時珍在《本草綱目》中記載:「上黨,今潞州也。民以人參為地方害,不復採取。」當時,為了保證藥用所需,便積極組織人參貨源,大量輸入遼參,達到「今所用者皆為遼參」的水平。除了遼參以外,栽培人參也供應醫療所需。李時珍記載人參「亦可收子,於十月下種,如種菜法」加以生產。明代用人參種子繁殖來發展人參栽培事業,是人參栽培史上的一大進步。《本草綱目》所反映的人參栽培季節與現代人參栽培的「參時」規律,頗有相近之處。而「如種菜法」的記述雖嫌簡略,但在農作物栽培中,歷來以蔬菜種植技術甚為精細,借此可以瞭解,明代人參栽培技術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。

人參清代中國人參栽培
  清代,中國人參產區集中在東北地區,清朝統治者視長白山地區為其祖居寶地,對產於長白山的人參視為奇珍。為了壟斷人參的採集和經營,清朝統治者曾採用「八旗分山採參制」;後來實行「封山政策」。「放票採參制」、「招商承辦採參制」。但始終未能解決人參資源迅速破壞、藥源十分緊缺的問題。為了彌補自然資源之不足,逐漸興起了家植、家養人參的栽培活動。但是,清朝上 下統治者均視園參(又稱「秧參」)為「充貨」、偽品,使之處於被「剿滅」的地位。正因為如此,清代栽培人參的正面資料很難見到。以下引述清地方官員的關於驗收人參和清剿栽培人參活動的報告,即可瞭解清代人參栽培業的一斑。
  嘉慶十五年(1810),內務府對繳納到中央部門供最高統治階層應用的人參,在驗收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寫到:「上次驗收官參,系會同稽查御史,令各該解員眼同拆封,並填傳經紀鋪戶人等認看。」所驗結果是:「寧古塔秧參尚止一斤有餘,盛京十居其六,吉林至好參不及一成。盛京四等以上參,六斤內亦有秧參二斤;吉林四等以上參三斤二兩,大枝參十兩竟全系秧參。」可知,在清代的中、晚期,人參栽培業已相當發達。但是,清朝統治者及其爪牙們視栽培人參為大敵,採用極為愚昧而野蠻的手段,對人參栽培業進行摧殘。例如,嘉慶十五年(1810)八月,吉林將軍賽沖阿向清朝當時最高統治者陳奏:「至秧參一項因數年以來未能查明杜絕,是為作偽,紛紛混雜充斥,茲欽聖訓,大張告示,不准摻和交官,查出定予嚴咎,即民間買賣不犯,亦所必懲,悼商民共知秧參為違禁之物,買者不徒費資財,賣者亦不敢公然出售,正本清源,詢為杜絕秧參之良法。」賽沖阿如此按「聖訓」查禁秧參,實為徒勞之舉,人參栽培業仍在按市 場需要,在深山僻壤漸次發展,他在陳奏中哀歎:「吉林等處近年栽種秧參肆行無忌,」在盛京境內「明目張膽,毫無畏懼」。「不但在境內培養,並有沿及附近山場之處」。這本是人參栽培趨向普及、人參藥源有所保證的重要歷史過程,值得欣喜和讚賞的新局面,然而,清朝統治者們對此卻十分憤恨和惱怒,竟嚴令地方官員不擇手段地對人參栽培業加以查禁、摧殘和打擊,乃至發展成「往往官役帶兵清溝,用火焚燒」。賽沖阿親臨查驗焚燒。搗毀人參栽培現場後,給清廷的奏折中寫到:「帶同兵先在吉林迄東距城二千餘里的營城於地方,查有燒燬棚廠一處,其栽參棚於地基尚可辨認。」「又於烏雞密西北川、干溝子、雞冠崖等處,共查有燒燬棚廠四處。」「查得東路亮子山等處共有拆毀栽參棚廠六棚。『喧得上江輝發河等處共有已毀參棚廠五處。」這些資料顯示,此期人參栽培事業已有大面積的發展;賽沖阿向清廷的奏折,已成為摧殘人參栽培業的罪惡記錄。
  在人參栽培業勢不可擋地快速發展中,逐漸形成了規模經營,出現了大面積栽培人參的「人參營」。至清代後期,秧參的產量日漸超出野生人參,吳其浚(1789∼1847)在《植物名實圖考》中記載,秧參不僅供國內需要,而且部分銷往國外。至光緒七年(1881),清政府財政十分困難,已無力官辦參業,在野生人參資源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,吉林將軍銘安請求清廷「弛禁秧參,與諸草藥分別抽收稅課」,「籌辦經費,安插流民」。清政府批准了銘安的請求,摧殘人參栽培業二百餘年的愚蠢行為方得到解除。在長白山區對人參栽培「開禁」,並藉以擴大清政府財源(徵稅)的情況,見於遼寧省寬甸縣振江鄉石柱子村的《爽公德政》碑上。碑文記載了在清光緒十八年(1892)之前,這個地區的人參栽培業早已形成特有的產業(現在仍有「石柱子參」商品投放市場),是維持當地居民生計的重要財源。但在納稅中,貪官污吏巧取豪奪,魚肉百姓,因而發生了民告官的鬥爭。上層統治者為平息民憤而實行了「德政」,便出現了這「頌德」石碑,留下了真實的史料。
  清代醫家唐秉鈞撰《人參考》中記述的「秧參」栽培方法相當先進,有些栽培技術至今仍在應用:在栽培人參的參園內先「掘成大溝,上搭天棚,使不日,以避陽光,將參移種於溝內,二三年內始生苗,將勞掘出倒栽地下,以其生殖力向下,故灌蘆頭,使其肥大,以狀美觀,七八年間即長成」。「種參之圃名曰參營,凡三種:一為苗圃,發參苗用;一為第一本圃,發苗後移種用;一為第二本圃,移栽三年後再行移栽用。地址擇向陽斜地面,每圃壘士為畦,高二尺,寬五尺,用質軟、色黑的腐殖土,施以牛馬糞,攪周有細,每畦距三尺,以資排水,而便人行。每畦周圍樹木架,蓋上木板,前高後低,以便流水,稱板子營。每年可在春秋雨季揭板向陽三五次,放雨一二次,皆有程期」。對人參施肥也有較細緻的記載:用「人糞尿。木灰、堆肥,每畝地用木灰五六百兩,堆肥三四百斤,人糞尿四五百斤。用三分之一做基肥,另三分之二做補肥,分三四次施之,以助其生長」。《人參考》中所述諸多人參栽培技術,是當時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重要記載。

人參解放前的中國人參栽培
  解放前的中國人參栽培業,在吉林省通化地區甚為興盛,陳福增等編著的《撫松縣人參志》中反映,民國初年撫松縣有栽培人參專業戶470餘家,年產人參35000kg,佔全國產量的70%。據《撫松縣政概況》記載,民國七年(1918)全縣產干品人參達200000kg,撫松縣已名副其實地成為中國「人參之鄉」。 1929年,撫松種植面積達400 oh。,種參戶有700多戶,產水參700000kg,約折合干參200000kg。民國十七年(1928),《輯安縣志》載:「園參為人工栽培者,選山坡地作畦,每畦寬三尺六,長二支五,秋末播種,明年初夏苗長。畦邊相間置木樁,上蓋葦簾,寬五尺,避日光,並遮大雨。畦上土常松,不令生草。越二年另墾生地作畦,仍於秋末我之。越二年再墾生地栽之,此曰小中貨。越二年另栽,曰大中貨,再栽二年,仍舊法移植,曰大貨,又越二年即可出售。」一個栽培週期,大約需8∼10年,此與當今「石柱子參」、「邊條參」的栽培過程相近。1931年,日本帝國主義侵佔我國東北並建立偽政權後,實行法西斯統治,為打擊抗日力量,在山區強制推行「集團部落」,合併村屯,實行「殺光。搶光。燒光」的三光政策,使長白山區人參業大受摧殘,急劇衰落,到1935年,撫松縣園參產量下降至140000kg,人參業逐漸走向破產。1938年,日本人寫的《長白山綜合調查報告》中載,撫松縣全縣僅產園參6000 kg。 1940年產量有所回升,各種人參總產量為13000 kg,1944年產水參87500kg(約合干品人參25000 kg)。

摘自:《中國人參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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